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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永与黄明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刘波,黄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742号原告:王永,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黄明亮,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刘波,男,42岁,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王永与被告黄明亮、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