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永与黄明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刘波,黄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742号原告:王永,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黄明亮,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刘波,男,42岁,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王永与被告黄明亮、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