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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6319曹学明与张家港市巴国布衣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明,张家港市巴国布衣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319号原告:曹学明,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巴国布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路88号曼巴特第六层6501号。法定代表人:陈利民。原告曹学明与被告张家港市巴国布衣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曹学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学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曹学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