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56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苏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