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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抗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尚明芝、何能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明芝,何能诗,杨继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抗16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明芝,女,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能诗,男,1949年5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继顺,男,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申诉人尚明芝因与被申诉人何能诗、杨继顺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6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7年4月1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民(行)监【2017】53000000013号民事抗诉书,以(2016)云26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对于劳务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已经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自己受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洪一军审判员  唐美泉审判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