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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金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25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金某,女,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5月给被告贴鼻子,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劳务费10000元;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金某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归还原告杨某某10000元的劳务费;二、原告自愿放弃借给被告的2100元,不再向被告主张;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执。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金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