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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爱东和赵志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爱东,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巍,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上诉人彭爱东、上诉人赵志巍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爱东、上诉人赵志巍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彭爱东、赵志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爱东、上诉人赵志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彭爱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上诉人彭爱东负担;上诉人赵志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赵志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邵云和代理审判员  冯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