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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洋与被告杨占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杨占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1921号原告:刘洋,身份号码xxx,女,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杨占庭,身份号码xxx,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城村花尔屯。原告刘洋与被告杨占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占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占庭偿还原告刘洋的借款到期本金60900元,逾期利息按照月利1.5分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9日,被告以借款用于种地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时立下借据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共计12个月。到期偿还共计人民币60900元,被告杨占庭按月偿还了原告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以及借据上所约定的最后一个月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杨占庭缺席,未予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1份。被告杨占庭缺席,未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故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即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止,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每日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万分之五,即月利为1.5分。借款期间,被告已按月利1.5分给付原告11个月利息,尚欠本金60000元及1个月利息9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占庭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因原告主张借款本金60900元中含有一个月利息9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应为60000元。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的利息,因双方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每日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万分之五,即月利为1.5分,而且在借款期限内被告也按月利1.5分(每月900元)支付原告11个月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按月利1.5分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利息除被告拖欠一个月利息900元外,逾期利息应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被告杨占庭应给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900元,之后利息应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杨占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可能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占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洋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900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6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