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龙凤、王金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凤,王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32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朱龙凤,女,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朱纪忠,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金菊,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龙凤与被执行人王金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菊已履行(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