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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洪云与侯常明、张馨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洪云,侯常明,张馨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38号申请人:郭洪云,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侯常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馨月,女,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郭洪云与被申请人侯常明、张馨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洪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