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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邓兰珍、王玉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兰珍,王玉报,王玉平,王玉华,王玉才,衡水市桃城区芳香调料批发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邓兰珍,女,194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玉报,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平,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华,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玉才,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住址: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芳香调料批发部。住址: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综合批发市场4幢北2号。负责人:王庆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址: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负责人:高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兰珍、王玉报、王玉平、王玉华、王玉才与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芳香调料批发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芳香调料批发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8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林鹏审判员  刘增辉审判员  冯长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