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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龚海军、魏敬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军,魏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龚海军,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魏敬忠,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龚海军与被执行人魏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海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魏敬忠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敬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6852元,利息以欠款1984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余款83012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3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敬忠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