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雷丽丹与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丽丹,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867号申请执行人:雷丽丹,女,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杨博,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雷丽丹与被执行人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工资、社保争议纠纷一案,由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6】6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丽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6】64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雷丽丹工资15803元,补缴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川天容世纪商城有限公司名下宁A×××××、宁A×××××、宁A×××××、宁A×××××、宁A×××××号车辆产权,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上述车辆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本院冻结上述车辆产权,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需向本院申请续冻,因逾期未申请续冻导致财产自动解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195号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查明该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