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威海市碧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先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碧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先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930号原告:威海市碧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青岛南路废旧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徐承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茂虎,公司职员。被告:周先文,男,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碧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先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碧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惠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