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云龙、陈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陈佳,男,199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工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张云龙与被执行人陈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4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云龙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佳向申请执行人张云龙赔偿经济损失59256.6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张云龙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4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执2090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张才军被执行人汪小元、张友英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马露2017-6-21校对人(即主审人):马露拟印份数: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