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英丽、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峰煌肥羊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峰煌肥羊餐饮有限公司,刘英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写字楼)北办公楼14层1401-1412单元及南办公楼1423-1428单元。法定代表人:赵振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宝,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峰煌肥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2-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刘缓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贤,男,北京峰煌肥羊餐饮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国,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英丽,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甫,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峰煌肥羊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煌餐饮公司)、原审第三人刘英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解除后,厨房设备归谁所有,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合同约定、当事人过错以及厨房设备的利用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一审判决认定厨房设备归戴德梁行物业公司所有后,应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在峰煌餐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投资金额以及未对厨房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峰煌餐饮公司的投资额并扣除经营折旧后,确定赔偿金额,显有不妥。关于厨房设备赔偿金额的相关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2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