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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7030李金浩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浩,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7030号原告:李金浩,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王建,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李金浩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建归还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建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建向李金浩两次借款35000元,并出具相应的借条。王建未按期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日,王建向李金浩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李金浩借款5000元并约定11月20日还清。2016年3月11日,王建又向李金浩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向李金浩借现金30000元正,到2016年3月25日还清。”同日,王建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李金浩30000元。王建均未按照约定还款,故李金浩于2016年11月22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建结欠李金浩借款35000元,有借条、收条在卷佐证,王建亦无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李金浩要求王建归还借款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金浩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5元,由王建负担。该款已由李金浩预交,王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李金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小娇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泽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