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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彐娜与麻国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彐娜,麻国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832号原告:王彐娜,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麻国伟,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王彐娜与被告麻国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5立案。原告王彐娜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彐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彐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彐娜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彦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