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彐娜与麻国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彐娜,麻国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832号原告:王彐娜,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麻国伟,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王彐娜与被告麻国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5立案。原告王彐娜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彐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彐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彐娜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彦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