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景圣与邱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圣,邱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336号原告:王景圣,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28-1-25-2号,委托代理人:周建文、高畅,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欢欢,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易家墩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圣诉被告邱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圣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