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玉时、潘长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时,潘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时,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潘长生,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长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长生收入10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