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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玉时、潘长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时,潘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时,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潘长生,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长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长生收入10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