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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恢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璐、杨刚与王辉、张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杨刚,王辉,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王辉,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张莉,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王璐、杨刚申请执行王辉、张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郊民初字第10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江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