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仁贵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行初42号起诉人杨仁贵,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张孝天,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仁贵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孝天邮寄的起诉状。杨仁贵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安乡县人民政府、安乡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警钟巷、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违法;2.依法责令俩被告重新做出合法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所持的事实理由是:2016年10月22日被告发布了《警钟巷、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原告及大多数的拆迁户对其强制性的货币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认为其侵害了其补偿的选择权,要求其提供产权置换等合法的补偿方式,并强烈要求回迁。2017年1月7日被告发布的关于《警钟巷、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原告认为该公告内容多处违法:1.侵害原告等拆迁户的补偿方式的选择权;2.被告答复依据不合法;3.禁止拆迁户回迁没有依据;4.被告强性的货币被偿方式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行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仁贵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被告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警钟巷、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违法,而安乡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警钟巷、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不属于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该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起诉人杨仁贵就《警钟巷、妇幼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要求确认该征求意见稿违法,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杨仁贵据此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起诉,依法不应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仁贵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险峰代理审判员 陈 赛代理审判员 周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