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志飞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志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64号罪犯安志飞,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出(2014)胶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志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安志飞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志飞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安志飞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志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志飞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