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敦宝、姜海涛与桦甸市森海木业有限公司、张海霞、陈海、陈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121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原告王敦宝、姜海涛与被告桦甸市森海木业有限公司、张海霞、陈海、陈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桦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8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部分“王敦宝和姜海涛运费113807及利息”补正为“王敦宝和姜海涛运费113807元及利息”。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