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峰与被执行人徐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峰,徐胜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252号申请人薛峰,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徐胜青,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薛峰与被执行人徐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徐胜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原告薛峰借款人民币5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回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本院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6执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伟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