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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卉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卉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宏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5355号原告:上海卉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彩静,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卉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国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7年1月5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价款303,676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303,6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122.450吨钢材,总价303,676元。被告向原告发送了销售单,原告表示同意,并于当日即向被告支付价款303,676元,并要求被告立即发货。但此后被告迟迟未能发货。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有一张《销售单》打印件,其中载明客户为原告,开单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合同号码为XS208168AUTO,销售产品为HRB400螺纹钢,产地为安徽鸿泰,数量62件,总价款303,676元。2016年10月27日,原告支付被告303,676元,付款用途载明为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进行诉前调解。因始终无法联系到被告,2017年3月3日,本案正式立案。2017年3月16日,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传票等。审理中,原告表示《销售单》是双方通过QQ联系时,被告发送给原告的,原告确认数量和金额后即付款提货,但原告付款后,被告迟迟未通知原告提货。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合原告提供的《销售单》、付款凭证及其陈述内容,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并无书面合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供货时间,故本院以原告提交诉讼材料之日作为其催告被告履行供货义务的时间。之后被告仍未供货,故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确认。对于解除的时间,应以公告送达的时间为准,即公告期满后次日,即2017年5月16日。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后,被告应返还相应价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义务。综上,本院将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起算日调整为自2017年5月16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卉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顺实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7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价款303,676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以303,67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91.7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锋审 判 员  张 海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