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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宜兰、詹清淑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刘小霞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刑初44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宜兰,女,1964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周宁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詹清淑(曾用名占清淑),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周宁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陈玉莲,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周宁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刘小霞(绰号阿妹、吓母),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无职业,住周宁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刘小霞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政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刘小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周宜兰非法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接受林某、周某1、杨某等人投注,并将部分投注款上报给“碳头”。其中收受周某1、杨某等人投注款共计人民币1.153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收受林某投注款计51.78万元,共从中获利1.9万元。被告人周宜兰于2016年1月19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10万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案发后,被告人周某3能规劝其他犯罪分子投案,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农某信用社帐户存款明细帐、捜查笔录、从周宜兰住处提取到纸片21张、到案经过、暂扣财物收据、缴款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宜兰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农某、杨某、周某1、林某、张某1、郑某1、张某2证言,被告人周宜兰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二)2013年年初至2014年5月,被告人詹清淑非法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收取郑某2、吴某、林某投注共计31.2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5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小霞非法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收取被告人詹清淑、肖某1、周某2等人投注共计16.5万元并上报给上家“阿趴”,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詹清淑于2016年7月26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退出5万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被告人刘小霞于2016年8月15日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后退出3万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詹清淑、肖某2农村信用合作社帐户存款明组账、到案经过、暂扣财物收据、缴款单、被告人詹清淑、刘小霞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吴某、郑某2、肖某1、周某2、肖某2证言,被告人詹清淑、刘小霞供述和辦解等证据为证。(三)2014年年底至2015年5月,被告人陈玉莲非法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收取郑某3、郑某4、林某投注共计21万元,将其中6万元上报给“胖姐”,从中非法获利约6万元。2016年8月9日被告人陈玉莲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退出5万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到案经过、暂扣财物收据、缴款单、被告人陈玉莲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郑某3、郑某4证言,被告人陈玉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刘小霞为非法牟利,结伙或单独利用“六合彩”开奖方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分别达52.933万元、31.26万元、21万元、16.5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宜兰能规劝其他犯罪分子投案,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霞能够如实供述,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刘小霞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周宜兰非法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接受林某、周某1、杨某等人投注,其自己吃数一、二十万元,并将部分投注款上报给“碳头”。其中收受周某1、杨某等人投注款共计人民币1.153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收受林某投注款计51.78万元,共从中获利1.9万元。被告人周宜兰于2016年1月19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宜兰归案后退出10万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案发后,被告人周某3能规劝其他犯罪分子投案,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宜兰向本院退出1.9万元。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周宜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宜兰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农某信用社帐户存款明细帐、捜查笔录、从周宜兰住处提取到纸片21张、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暂扣财物收据、缴款单、受案登记表、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被告人周宜兰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农某、杨某、周某1、林某、张某1、郑某1、张某2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周宜兰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年初至2014年5月,被告人詹清淑非法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收取郑某2、吴某、林某投注共计31.2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5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小霞非法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收取被告人詹清淑与肖某1、周某2等人投注共计16.5万元并上报给上家“阿趴”,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詹清淑于2016年7月26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詹清淑归案后退出5万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被告人刘小霞于2016年8月15日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刘小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3万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詹清淑、刘小霞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清淑、刘小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詹清淑、肖某2农村信用合作社帐户存款明组账、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暂扣财物收据、缴款单、被告人詹清淑、刘小霞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吴某、郑某2、肖某1、周某2、肖某2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詹清淑、刘小霞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4年年底至2015年5月,被告人陈玉莲非法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收取郑某3、郑某4、林某投注共计21万元,将其中6万元上报给“胖姐”,从中非法获利约6万元。2016年8月9日被告人陈玉莲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玉莲归案后退出5万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玉莲向本院退出1万元。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玉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玉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暂扣财物收据、缴款单、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被告人陈玉莲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郑某3、郑某4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玉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刘小霞为非法牟利,结伙或单独利用“六合彩”开奖方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分别达52.933万元、31.26万元、21万元、16.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宜兰能够规劝其他犯罪分子投案,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刘小霞归案后均能够积极退清违法所得,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刘小霞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宜兰、詹清淑、陈玉莲、刘小霞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宜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詹清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玉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小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周宜兰退出的赌资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宜兰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詹清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被告人陈玉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刘小霞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高顺人民陪审员  陈丽芩人民陪审员  林瑞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文龙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零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03)?)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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