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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罗守忠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守忠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23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守忠,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2017年4月25日涉嫌失火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守忠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守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日,被告人罗守忠在临洮县南屏镇荣丰村罗家社老渠梁附近的自家苜蓿地里焚烧茬杆时,无意间引燃杨家湾大利屲山防护林,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1.26公顷,火灾烧毁、烧死林木1290棵,烧伤林木81棵。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守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火灾调查报告,盗窃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守忠疏忽大意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1.26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守忠应以犯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守忠系自首;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守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