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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俄尔什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尔什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7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尔什坡,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2014年2月14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同年11月1日被马���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尔什坡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尔什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俄尔什坡与同伙共谋盗窃,被告人俄尔什坡通过攀爬阳台进入马尾区罗某路阳光花都小区2-506蔡某家中,将其放在餐厅酒柜上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及放在主卧梳妆台上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俄尔什坡以相同的方式进入马尾区罗某路阳光小区2-406谢某家中,将其放在电视柜旁边的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盗走。2.2013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俄尔什坡至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中捷大厦工地活动房内,盗走被害人吴某1放在铁柜内现金人民币45000元、中华硬盒香烟两条、茶叶两盒、劳保鞋两双。3.2013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俄尔什坡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盛世佳元1座105室,盗走被害人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2400多元、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4.2013年6月2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俄尔什坡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日出东方小区24栋206室,盗走被害人吴某2家中金银首饰、零散现金和工艺品。5.2013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俄尔什坡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大景城13座301室,盗走被害人何某家中现金600元人民币、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男式手表二块、itouch4代机子一个。6.2013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俄尔什坡至福州市仓山区富贵天成13座401室,盗走被害人郭某家中现金人民币6000元左右、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台、手表一块。7.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俄尔什坡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文华小区17座204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放在客厅椅子上衣服的钱包内现金3343元。8.2016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俄尔什坡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居住主题公园519栋101单元,盗走被害人邵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500元、苹果牌、惠普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椭圆形和田玉一个、黄金耳钉一副、黄金葫芦挂件一件、镶嵌蓝宝石银手镯一个、银手镯一个、蓝色和黄色水晶耳环各一副、女式天梭手表一个、银制女表一个、国产女表一个、和田玉的子料二块、明代金漆木胎雕刻的坐式人物古董一尊、寿山石雕刻的吉祥寿老件一个。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俄尔什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当日羁押于西城区看守所。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2015)融刑初字第97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住宿登记证明材料;2.被害人蔡某、谢某、吴某1、徐某、吴某2、何某、郭某、杨某、邵某陈述;3.被告人俄尔什坡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榕马公鉴〔2016〕13号鉴定书、榕公台刑技痕鉴字〔2016〕16号、榕晋公鉴〔2016〕31号、32号、34号、35号、36号、43号手印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临时寄押证明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俄尔什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或进入工地活动房秘密窃取私财人物,价值人民币619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尔什坡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罪,系累犯,又没有认罪、悔罪,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俄尔什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只供认在马尾实施盗窃二起,否认有到其他地方盗窃。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俄尔什坡与同伙经预谋后来到马尾区准备实施盗窃。路经罗某路阳光花都小区时,二人翻墙进入并走上楼顶,由同伙进行望风,俄尔什坡通过攀爬阳台进入2-506室被害人蔡某家中,将其放在餐厅酒柜上的人民币700余元及放在主卧室梳妆��上手提包内的现金800元盗走。接着俄尔什坡以相同的方式进入该小区2-406室被害人谢某家中,将其放在电视柜旁边的现金1600余元盗走。二、2013年6月12日凌晨,俄尔什坡来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中捷大厦工地活动房内,盗走被害人吴某1放在铁柜内现金45000元、中华硬盒香烟两条、茶叶两盒、劳保鞋两双。三、2013年6月28日凌晨,俄尔什坡来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盛世佳元1座105室,盗走被害人徐某家中现金2400多元、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四、2013年6月2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俄尔什坡来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日出东方小区24栋206室,盗走被害人吴某2家中金银首饰、零散现金和工艺品。五、2013年7月15日凌晨,俄尔什坡来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大景城13座301室,盗走被害人何某家中现金600元、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男式手表二块、itouch4代机子一个。六、2013年7月21日凌晨,俄尔什坡来到福州市仓山区富贵天成13座401室,盗走被害人郭某家中现金6000元左右、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台、手表一块。七、2016年3月7日凌晨,俄尔什坡来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文华小区17座204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放在客厅椅子上衣服的钱包内现金3343元。八、2016年6月29日凌晨,俄尔什坡来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居住主题公园519栋101单元,盗走被害人邵某家中现金1500元、苹果牌、惠普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椭圆形和田玉一个、黄金耳钉一副、黄金葫芦挂件一件、镶嵌蓝宝石银手镯一个、银手镯一个、蓝色和黄色水晶耳环各一副、女式天梭手表一个、银制女表一个、国产女表一个、和田玉的子料二块、明代金漆木胎雕刻的坐式人物古董一尊、寿山石雕刻的吉祥寿老件一个。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俄尔什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当日羁押于西城区看守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一)书证,1.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俄尔什坡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下称马尾刑侦大队)调取的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刑初字第973号刑事判决书、福清市看守所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俄尔什坡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3日刑满���放;2015年5月1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3.马尾刑侦大队从公安信息网下载的住宿登记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俄尔什坡陆续在福州一些宾馆、酒店住宿情况。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分别出具的到案经过、临时寄押证明书,证实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俄尔什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当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蔡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16日早上6时30分许,他从阳光花都小区2-506家中起床后,发现他老婆的手提被人扔在餐厅的角落上,包里8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他放在餐厅酒柜上的现金700多元也被偷走了。同时他看到餐厅的窗户被打开了,肯定有小偷进来过,所以他就打电话报警了。2.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她住在马尾区阳光花都2#楼406单元,2016年5月16日7时许,她醒来后发现客厅电视柜旁边的现金1600多元及银白色的西铁城手表一个不见了,厨房的地板上有运动鞋踩过的脚印,于是她就报警了。3.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实他是台江区江滨中大道中捷大厦工地项目办公室主任。2013年6月12日早8时许,他们来上班时发现采购部窗户被破坏了,安保部柜子内现金四万五千元和中华硬壳香烟两条、茶叶两盒、劳保鞋两双被盗。4.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他住在晋安区鼓山镇盛世佳元1#105。2013年6月28日早上5时许,他起来发现家里被翻动过,他妈妈放在客房柜子内一个包包里面的现金2000多元,还有他放在客厅的裤袋内的现金400多元,以及放在书房的一台前两年购买的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都被盗了,小偷可能是从厨房爬进来的。5.被害人吴某2陈述,证实2013年6月28日傍晚17时许,他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日出东方小区24栋206处的门锁好后,全家人都出去了。2013年6月30日下午16时30分许,他从外地回来后发现屋内被翻动过,丢了一些金银首饰、一些零散现金和一些工艺品。当时门还是反锁的,但朝南面的防盗网被剪开。6.被害人何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5日凌晨0时30分许,他在大景城13座301室暂住处休息。到7时39分许,他发现暂住处的一部IBM牌和一部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两部、手表两块、itouch一个及现金600元被盗。7.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他住在福州市仓山区富贵天成13座401。2013年3月21日早上7时许,他起床时发现客厅非常乱,查看了一下,发现现金6000元左右、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手表1个都被盗了。8.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6日晚上21时许,她锁好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文华小区17座204家中的门窗睡觉。次日早上6时40分许,她醒来后发现家中的阳台玻璃窗被撬,家里被翻动得乱七八糟,放在客厅椅子上衣服的钱包内现金3343元被盗了。9.被害人邵某陈述,证实他住在居住主题公园519栋101单元。2016年6月29日7时许,他起床后发现家中被盗一台苹果牌、一台惠普牌、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共三台,现金1500元、椭圆形和田玉一个、黄金耳钉一副、黄金葫芦挂件一件、镶嵌蓝宝石银手镯一个、银手镯一个、蓝色和黄色水晶耳环各一副、女式天梭手表一个、银制女表一个、国产女��一个、和田玉的子料二块、明代金漆木胎雕刻的坐式人物古董一尊、寿山石雕刻的吉祥寿老件一个。(三)被告人俄尔什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马尾盗窃三次。第三次是2016年五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他在福州火车站附近的民房碰到老乡摩洛基古(谐音),两个就商量晚上一起到马尾偷东西。到凌晨1时许,他和摩洛基古一起从福州火车站打的到马尾城区的一个小区,两人一起从外面围墙翻进去,找了其中一栋外面窗户都没有防盗网的作为目标。二人走楼梯上到这栋楼房的顶楼,摩洛基古在楼顶望风,他从顶楼顺着阳台爬到五楼,进入这户的客厅,偷了现金一千多元。接着他又从五楼外面的阳台爬到四楼,进入这个单元房的客厅,偷了一千多元人民币。后爬到顶楼和摩洛基古会合,一起翻墙出小区外面的大马路,把偷来的二、三千元现金分了一千多元给摩��基古。在其他地方还有盗窃,但有些想不起来了。因为他之前有吸毒,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才去盗窃。经照片辨认出同案犯罪嫌疑人吉某。(四)鉴定意见,1.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榕马公鉴〔2016〕13号《鉴定书》,证实2016年5月16日在案发现场马尾区罗星路阳光花都小区2-406室厨房窗框表面上提取到的指印,与犯罪嫌疑人俄尔什坡十指捺印样本右手中指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2.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榕晋公鉴〔2016〕34号、35号、36号、43号、31号、32号《手印鉴定书》,证实:(1)2013年6月28日在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盛世佳元1座105室的厨房灶台上提取到的指纹一枚,与犯罪嫌疑人俄尔什坡十指捺印样本的左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2)2013年6月30日在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日出东方24座206室阳台水池上提取到的指纹一枚,与犯罪嫌疑人俄尔什坡十指捺印样本的右手环指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3)2013年7月15日在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大景城13座301室客厅窗户玻璃提取到的指纹一枚,与犯罪嫌疑人俄尔什坡十指捺印样本的右手中指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4)2013年3月21日在案发现场福州市仓山区富贵天成13-401室厨房窗户墙壁的瓷砖上提取到指纹一枚,与犯罪嫌疑人俄尔什坡十指捺印样本的右手环指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5)2016年3月7日在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文华小区17座204室客厅沙发的铁盒上提取到指纹一枚,与犯罪嫌疑人俄尔什坡十指捺印样本的右手中指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6)2016年6月29日在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居住主题公园519栋101单元的地下一层东南角窗户上提取到指纹一枚,与犯罪嫌疑人俄尔什坡十指捺印样本的右手小指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3.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榕公台刑技痕鉴字〔2016〕16号《手印鉴定书》,证实2013年6月12日,在案发现场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中捷大厦工地活动房地板上遗留的一扇玻璃窗户表面提取到的手印,与犯罪嫌疑人俄尔什坡十指捺印样本的左手食指指印构成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五)勘验、检查笔录,1.马尾刑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证实2016年5月16日经犯罪嫌疑人俄尔什坡指认,作案现场位于马尾区罗某路阳光花都小区2-506、2-406。经勘查,在阳光花都小区2-406室的厨房窗户边提取到指纹一枚。2.福州市晋安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1)2013年6月28日该队刑警在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盛世佳元1座105室的厨房灶台上提取到指纹一枚;(2)2013年6月30日该队刑警在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日出东方24座206室阳台水池上提取到指纹一枚;(3)2013年7月15日该队刑警在案发现场鼓山大景城13座301室客厅窗户玻璃提取指纹一枚;(4)2016年3月7日该队刑警在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文华小区17座204室客厅沙发的铁盒上提取到指纹一枚;(5)2016年6月29日该队刑警在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居住主题公园519栋101单元的地下一层东南角窗户上提取到指纹一枚。3.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12日该队刑警在案发现场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中捷大���工地活动房地板上遗留的一扇玻璃窗户表面提取到掌纹一枚和指纹三枚。4.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21日该队刑警在案发现场福州市仓山区富贵天成13-401室厨房窗户墙壁的瓷砖上提取到指纹一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庭审中被告人俄尔什坡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曾在福州市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等六处实施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第一,根据这六处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已经证实当地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都不同程度地提取到指纹这一线索。待俄尔什坡��抓获归案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这些案发现场所提取到的指纹与俄尔什坡十指捺印样本中的一个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充分说明了俄尔什坡在案发时间到过案发现场。第二,从这六处发案地的被害人报案看,证实在上述的案发时间都失窃过不同价值的财物。第三,从公安信息网下载的住宿登记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3月至5月俄尔什坡陆续在福州一些宾馆、酒店住宿,具备作案时间。这些证据综合起来判断,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在福州市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等六处实施盗窃的犯罪系被告人俄尔什坡所为,故其该项辩解与事实不符,又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俄尔什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达619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上,被告人俄尔什坡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三起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部分盗窃罪中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俄尔什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5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俄尔什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犯罪所得的赃款61943元,分别按本案各被害人的现金损失予以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瑞峰人民陪审员  候添淦人民陪审员  林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美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6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