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离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师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建平,吴磊,刘雪琴,吕梁市好乐迪量贩式音乐会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师建平。被执行人吴磊。被执行人刘雪琴。被执行人吕梁市好乐迪量贩式音乐会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吴磊、刘雪琴、吕梁市好乐迪量贩式音乐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师建平借款本金264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4080元,执行费28800元。被执行人吴磊、刘雪琴于2017年5月10日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师建平已全部领取执行款。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永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