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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盛杰顺压型板有限公司、郑金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杰顺压型板有限公司,郑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50号申请人北京盛杰顺压型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杰,经理。被申请人郑金良,1963年7月21日生,男,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北京盛杰顺压型板有限公司与郑金良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郑金良的38000,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