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与詹秀梅、詹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詹秀梅,詹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09号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章岐水,该支行行长。被告:詹秀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詹璐,女,土家族,住址同上。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诉被告詹秀梅、詹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詹秀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2.詹秀梅、詹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詹秀梅、詹璐负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提供的两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未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两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