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福玉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福玉,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因吸食毒品被冕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冕宁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福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凯、谢秋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福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福玉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以帮别人购买海洛因从中牟利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多人多次贩卖零包海洛因,2017年1月19日,冕宁县公安局在冕宁某某附近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刘福玉和安某某某挡获,当场从刘福玉驾驶的电动车内搜出海洛因可疑物零包6个,并从其住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零包3个,经当面称重,查获的可疑物净重1.84克,2017年2月7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刘福玉处搜出的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毒品交接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福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凉公物鉴(毒品)【2017】0060号一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福玉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以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从中牟利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多人多次贩卖零包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福玉无辩称。经审理查明,吸毒人员刘福玉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以帮别人购买海洛因从中牟利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多人多次贩卖零包海洛因,2017年1月19日,冕宁县公安局在冕宁某某附近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刘福玉和安某某某挡获,当场从刘福玉驾驶的电动车内搜出海洛因可疑物零包6个,并从其住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零包3个,经当面称重,查获的可疑物净重1.84克,2017年2月7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刘福玉处搜出的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冕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9日决定对刘福玉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福玉于1970年5月6日出生等基本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9日,冕宁县公安局回龙派出所在冕宁县城厢镇某某路口附近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刘福玉当场抓获。经搜查,民警从刘福玉所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上搜出毒品可疑物6个零包,从其住宅卧室内搜出毒品可疑物3个零包,从刘福玉左手搜出贩卖毒品海洛因所得的毒资人民币100元及从其右手搜出智能手机一个,从刘福玉处缴获的9个毒品可疑物净重1.84克。抓获刘福玉时,其无暴力反抗及逃跑行为。4.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福玉就是多次贩卖毒品给他的人;谢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福玉就是多次贩卖毒品给他的人。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冕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刘福玉持有的移动电话一部、人民币100元、9个零包白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约1.84克)。6.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刘福玉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内搜获6个海洛因零包疑似物,从被告人刘福玉位于冕宁县城厢镇某某村的住处搜查出3个海洛因零包疑似物,并依法提取。7.毒品称量笔录证实,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84克,提取0.1克样品送检。8.凉公物鉴(毒品)[2017]0060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9.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刘福玉与安某某某的通话情况。10.提取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刘福玉处搜获的毒品进行剥离称量后,提取0.1克白色可疑物样品进行送检,用作毒品鉴定。11.现场照片、毒品称量照片。12.冕公(回龙)行罚决字[2017]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刘福玉进行尿液中吗啡筛选测试,结果呈阳性的违法事实,冕宁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14日。13.证人安某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7年1月19日)下午14时许,我在冕宁县某某路口向县城方向不远处买毒品,之前我因为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强制隔离戒毒过三次。2016年10月份我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一直在家没有吸食毒品,昨天晚上我帮我朋友在“刘姐”那儿购买了100元的海洛因,我看他们吸食海洛因后我的毒瘾也有点发了,我就想自己买点来吸,我就给“刘姐”打电话,刚开始约在石长屯交易,但是冕宁县城南街堵路了就没有去石长屯,改约在冕宁县城的某某路口。大概在中午2点钟的时候她就骑着一辆电瓶车带着她儿子来和我交易了,我把一百元人民币拿给她,她刚准备将毒品零包给我的时候就被你们查获了。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5日我因为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冕宁县公安局矿山派出所抓获,在凉山州戒毒所戒毒一年零一个月,201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就一直没有吸食海洛因。2017年1月15日,我和卢某一起陪陈某去县医院看他生病的孩子,等陈某的母亲将其孩子带回家后,陈某就联系了一个叫“刘婆娘”的女人买毒品。我们拿到毒品后卢某就走了,陈某联系我们队的“杨司令”,他们两人就在我们堡子的某某山上吸食了一些海洛因,当时我没有吸食,晚上的时候,我和陈某一起去看守他家的新房子时,我吸食了一口。1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4年开始就在冕宁县一个叫刘福玉的妇女处购买毒品,一般都是通过电话约定交易地点,交易地点一般在冕宁县某某某村她的住宅内或她住宅处的路口外交易,期间她使用过三个电话号码,之前两个号码记不清楚了,她现在用的号码是182XXXX****,这个号码是我2016年3月强制隔离戒毒出来以后一伙一起吸毒的人给我的号码,我买过三次零包,前两次是在她家门口,第三次是在2016年12月份,我打电话联系她,她说她在接孩子放学,叫我在南河桥等她,我买了100元钱的毒品。16.被告人刘福玉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19日)今天我在冕宁县城厢镇冕宁某某附近的时候,有一个吸食毒品的男子递给我100元钱,他说他要买东西,“东西”是指毒品海洛因。我什么东西都没给他,他打电话给我联系说他要东西,叫我到某某等他,我在某某上面停着,是因为我儿子要喝水。民警从我摩托车前面放的一顶圣诞帽子里搜出6个包裹好的零包海洛因,是因为我记忆力不行,总把毒品放在身旁。周围吸毒人员都知道我可以帮他们买到毒品,我帮他们买毒品可以从中分食他们的毒品,而且他们也会给我三轮费用。我是从2014年开始吸食的,已经成瘾了,一天吸三次,早上、下午、晚上睡觉前各一次。(2017年3月7日)2017年1月19日,我儿子要买水喝,我就在某某附近停着电动摩托车,这时一个男的就走过来递给我一百元人民币说要买药,我认不得他就将他的钱丢了,然后就被你们抓了,我没有贩卖毒品。我记不得我摩托车有没有零包,也记不得我家里还有零包。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玉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零包毒品海洛因,最后一次有人向她提出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情况下,她准备了6个零包海洛因积极地到达交易现场,与购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福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刘福玉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福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福玉的刑期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已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84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殷凯审判员邓小成人民陪审员 陈盛和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亮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