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836宜兴市嘉誉商贸有限公司与宜兴鹏瑶阳光环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嘉誉商贸有限公司,宜兴鹏瑶阳光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836号原告宜兴市嘉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誉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8幢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063222970F。法定代表人杨嘉威,嘉誉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列君、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鹏瑶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瑶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186894172。法定代表人王洪春,鹏瑶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誉公司与被告鹏瑶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誉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鹏瑶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嘉誉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鹏瑶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嘉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鹏瑶阳光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嘉誉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