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亚莉与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亚莉,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吕亚莉,女,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吕亚莉诉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弘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