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刘树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霞,刘树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58号原告:李明霞,女,汉族,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解建旗,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树伟,男,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霞与被告刘树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霞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