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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与辽阳市日用杂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辽阳市日用杂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松林,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阳市日用杂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昆,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阳市日用杂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华冠出口花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002执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鹏代理审判员  曾 蒸代理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