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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775管典平与管世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典平,管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典平。被执行人:管世明。申请执行人管典平与被执行人管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管世明支付管典平货款32279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5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如果管世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256元,财产保全费217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118元,由管世明负担,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管典平,管典平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管典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经查,被执行人共有银行存款2165.6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除本案执行费977.25元后剩余金额微小,扣划意义不大,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2、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XXXXXX、XXXXXX的两处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参与分配。3.被执行人管世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车辆五辆,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实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标的35490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