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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前郭县长山镇天庆化肥农药经销处对于万有申请支付令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前郭县长山镇天庆化肥农药经销处,于万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督18号支付令申请人:前郭县长山镇天庆化肥农药经销处。经营者王艳丽,女,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长化街绿化委二组。被申请人:于万有,男,1964年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申请人前郭县长山镇天庆化肥农药经销处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前郭县长山镇天庆化肥农药经销处经营者王艳丽称:被申请人于万有于2015年4月14日在申请人处赊购化肥,总价款为10,850.00元,有欠据为凭,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2分,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此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绝偿还,故申请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万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前郭县长山镇天庆化肥农药经销处化肥款10,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日始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时止,利率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申请费24.00元,由被申请人于万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宏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