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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X与乔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乔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200号原告:王X,女。被告:乔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乔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乔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芦 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