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X与乔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乔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200号原告:王X,女。被告:乔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乔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乔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芦 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