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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催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学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学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催59号申请人:胡学菊,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胡学菊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胡学菊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0XXXXXXX、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记名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胡学菊有权向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补发。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胡学菊负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海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