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1751王学胜与王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胜,王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751号原告:王学胜,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王为龙,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胜与被告王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洪鹏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人民陪审员 夏春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仝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