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桂枝与史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枝,史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846号原告:王桂枝,女,汉族,1956年3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史慧兰,女,汉族,1947年10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王桂枝诉被告史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桂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史慧兰偿还原告王桂枝借款60000元,自主张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以后据实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被告史慧兰因有事向原告王桂枝借款60000元。为此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现无款为由,拖欠不予给付至今,其行为直接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史慧兰在原告王桂枝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已经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能力也随之终止,被告史慧兰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王桂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