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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楼海萍申请北京富贺柏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海萍,北京富贺柏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财保10号申请人:楼海萍,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京富贺柏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1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总经理。申请人楼海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富贺柏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楼海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富贺柏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五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于俊平审 判 员  何 琳代理审判员  霍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