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陈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陈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行初47号起诉人:叶陈棋,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委托代理人:叶新友,男,1972年4月1日出生,住松阳县,系起诉人之子。2017年6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叶陈棋的起诉,诉称松阳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补正材料后,至今已逾二个多月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请求判令被告保障原告因合法房屋被征收依法请求房屋产权置换和居住条件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故告知起诉人要求其补正但被拒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叶陈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