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天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永进。被执行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昌。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综合楼8层824号房屋(合同编号:714329647824)的网签及预告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