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执保18号申请人: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青年路666号。法定代表人:余建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舒欣,女,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工,住福建省明溪县,被申请人:福建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凯禾,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凯禾、廖康威、陈建明、廖晓斓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2176.19元的财产。担保人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以公司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汇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2176.19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九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铃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