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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彭启志申请执行甘清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启志,甘清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彭启志,男。被执行人:甘清洪,男。彭启志与甘清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0)绵竹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6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甘清洪在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锣湾分社账户6210990566000042557的银行存款119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