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复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凤军与哈尔滨长春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张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复6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化工坝西侧。法定代表人:常卫东,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凤军,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业旺社区12居民委2-39。复议申请人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外法院)(2017)黑0104执异2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道外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张凤军与被执行人长城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长城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称:1、其从未接到仲裁开庭通知,哈尔滨道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外仲裁委)违法开庭审理了案件,并依据一方的证言认定案件事实;2、道外仲裁委采用在《工人日报》刊登公告方式送达仲裁裁决书,其无法获悉裁决结果,导致其丧失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仲裁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不予执行。道外法院查明,道外仲裁委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长城公司给付申请人张凤军拖欠的工资5500.00元。2016年8月18日,道外仲裁委在黑龙江工人日报上公告送达了该仲裁裁决书。张凤军于2016年11月24日向道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道外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其中公告送达是合法送达方式之一。本案中,道外仲裁委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但适用公告送达方式中使用的措施、过程是否合法、有效不在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中,故裁定驳回了长城公司的异议请求。长城公司不服,以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道外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他字第15号函》的意见,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本案中,道外法院以(2017)黑0104执异2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长城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向其交待复议权利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伟审 判 员 王怀宇审 判 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宏民书 记 员 徐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