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汪家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汪家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1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与汇林南路交叉口安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04013。法定代表人:张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家林,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被告汪家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晓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