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立伟与李铁军、童新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伟,李铁军,童新月,喻生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856号原告:赵立伟,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身份证号码×××。被告:李铁军,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身份证号码×××。被告:童新月,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身份证号码×××。被告:喻生全,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赵立伟与被告李铁军、童新月、喻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立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伟以”被告愿与其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立伟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佩华 百度搜索“”